公司因未有在雇員離職前通知稅務局被罰款
一間公司于7月2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未有在其一名雇員停止受雇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書稅務局局長,被判罰款3000元。被tivexxxxGroup Limited,在2003年4月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雇傭及支付薪金予一名雇員,并在無合理辯解情況下未有遵《稅務條例》第52條第(5)款的規定,預先于一個月前將該雇員停止受雇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
稅務局其后因無法追討為數五十多萬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文章標題:香港公司沒在雇員離職前通知稅務局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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