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私人代購商品,會侵犯境內商標專用權嗎?海外私人代購的商品,屬于平行進口嗎?能按“平行進口”來規制嗎?
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是有前提的,要求出口國的商標權人,與進口國的商標權人是相同主體,或者存在母子公司關系、商標代持關系等實質上同一權利主體的關系。目前,我國商標法對平行進口并無明確規定,實務中,有不少法院及判例支持“平行進口”不侵權。近年來,在進口汽車銷售中,平行進口品牌汽車也慢慢多了。所以,海外代購商品時,若符合“平行進口”情形,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因為內地消費者一般不會對此類代購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但如果出口國的商標權人,與進口國的商標權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權利主體,海外代購就不會存在平行進口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的“海外私人代購”是否會侵犯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就比較復雜,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海外代購人是在境外,通過境外網站、境外電話、境外發送的信件等途徑,與我國內地消費者進行代購協商、代購交易,未借助境內網站等境內媒介進行宣傳、協商和交易的,其代購行為就發生在境外,不宜認定為在我國內地實施代購交易行為,一般不應認定為侵犯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我國對互聯網接入監管較嚴,此類情形應當不多。
其二,如果海外私人代購者,只是零星地為內地親友偶爾代購商品,即使是通過境內網站等媒介進行聯系,也一般宜認定為普通的民事關系,不宜認定為經營行為,也就不會構成商標侵權。
其三,如果海外代購包括私人代購者,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代購服務,只要在內地媒介上利用相關商標宣傳介紹其海外代購商品,就構成了在內地市場使用相關商標,會侵犯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