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執行細則
1.根據該命令,經一站式公司注冊及商業登記(“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遞呈是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寬免期”)提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5A(1)(a) 條須繳付的費用可減少2,000元。至于其他個案,在寬免期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2,000元及73元。
2.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費。
3.商業登記署發給業務或分行業務于寬免期內開始生效的續證及繳費通知書,已按該命令免除一年的登記費。商戶須如期繳付通知書上征收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費,以及就三年證征收的其余兩年登記費。
4.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征費收費表。
文章標題: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香港公司BR費用減免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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