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利得稅的定義,利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然而,對于那些并不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在報稅時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呢?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事實上該部分利潤并非來自香港,你就可以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該部分利潤為境外營利從而無需繳交任何的稅項。
首先,香港公司報稅跟打稅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香港的稅務條例規定,每一間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須向稅務局出示一份核數師報告,反映公司是否有利潤產生,有利潤的情況下才需要打稅。
同時香港還有一條特別的政策:利潤的地域來源原則,即海外所得可以豁免利得稅,這也是很多人利用香港公司進行合理稅務安排的原因,但公司的盈利怎樣才算海外所得,怎樣才能豁免?
第一、任何香港有限公司無論在世界任何地方的運作,都需要遞交核數師報告進行報稅。而如果不做,當一間公司的運作規模越來越大,越來越有錢,被稅務局一查問,其實就已經沒有辦法交待這間的財富的來源。甚至連所賺的錢來自哪里都交待不清楚的話,就很可能被人懷疑有洗黑錢的嫌疑。所以,交待清楚是必要的。被調查的個案敷不勝數,不過,此處的主體討論重點在于如何構成非香港當地營業。
所以,以下會先介紹一些普遍的考慮因素,然后再舉一些例子方便讀者更好地了解這個法例。
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定義就是:利潤是來自于香港,香港才有權征收這些利潤的利得稅。所以需要衡量什么情況是在香港賺取,什么情況不是在香港賺取。在詳細分析之前,也了解到,有很多關于這個規定的錯誤的誤解,很多人以為只要在香港沒有實際運作,就不算香港營業,這個理念是不正確的,因為是需要考慮很多因素的。
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其貨品供貨商是如何聯絡的;
第二個要考慮就是一聯絡模式;
第三個要考慮是如何找客戶;
第四個要考慮是貨物的運輸路線;
第五個要考慮是簽約的地點。
根據不同的案例其主要考慮因素也會有所個同。所以,以下會就不同情況的例子再分別作一個詳細的分析:
舉例說明:
第一個例子:如果某人買物業,物業坐落地點在塞舌爾或者臺灣或者新加坡,這個物業買賣賺了很多錢,買進的時候是200萬,賣出的時候是300萬,那香港政府有沒有權利征收買賣物業所賺取的錢的利得稅?當然,這是一定沒有權征收。因為買賣物業所撰取的金錢,很清晰在于物業坐落地點為最關鍵的考慮因素,所以,在這個情況下,香港政府沒有權打稅。那應該誰有權利打這個因為買賣物業而賺取的錢的稅呢?當然就是坐落地點的政府,如在新加坡就是新加坡政府有權,在臺灣就是臺灣政府有權,以上的例子就是關于物業的。
第二個例子:假如A先生是從事寫作,雖然A先生是香港人,但是A先生去了臺灣寫這本書,而且在書寫好后,將書的版權賣給了一間香港公司,從而賺取了300萬,在此情況下只需考慮工作的地點在臺灣,所以賺錢的最關鍵的動作在臺灣完成,這樣當然也是非香港運作的個案。來到這里,加一個小插曲,雖然,根據定義規定了香港政府沒有權力管轄,但是一直以來,例如在香港很多演員、歌星、經常到內地排戲、登臺賺錢,而這部戲也在全世界發行賺錢,這個情況下,如果香港政府都沒有權打稅的話,那政府就會非常痛苦了。所以會有特別條例彌補這個漏洞,例如一些版權收入也需要在在香港交稅。所以,最繁復的地方在于即使這個動作可以構成非香港營業,也只是過了第一關,香港稅務局一定會再追查一些附屬的法例。所以,一個境外盈利申索是一件相當專業的事情,一定要找一些真正專業的公司進行申訴,例如北京港駿。
第三個例子:加工業,例如一些貨品會用香港公司做貿易商,但是貨品會直接從中國去到美國,如果貨品經過香港獲得資產增值,就需要在香港打稅,例如在香港在加工,或者包裝。但是如果只是簡單從中國直接去到美國,就不構成香港運作。但是第二個層面,如果達成這個協議的時候,所有客戶的聯絡都在香港進行,如果沒有這些客戶的聯絡根本做不成生意,那這樣就很大機會構成香港運作,需要在香港打稅。例如簽約在香港,也會考慮成香港運作。又例如收錢,不過因為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本身香港是相當鼓勵人們利用香港進行結算,所以這個動作不是太重要。又例如工種的安排,因為現在很多香港公司將加工運作放在國內,例如廣州,在廣州加工以后運作香港,可能在碼頭停留,可以不經過香港,算不算香港運作呢?
理論上,貨品在廣州加工以后,只是在香港碼頭做了停留,并沒有在香港增加很多的附加值,在這個層面上,好像不構成香港運作,但是事實上,還有一些補足的法例,所有加工廠其實附屬于香港公司,所以加工廠的運作也屬于香港公司的運作,全部都屬于本土運作的一部分。
以下例子可以作為參考,其實非常復雜的,除了有很多考慮的因素以外,還要看有沒有一些新的法例補足,因此,是相當困難的。
以上是經?紤]的因素,以下介紹在不同行業或運作模式下需要考慮的因親,最常見的例子就是:
(一)、國際貿易。有很多人都是從事國際貿易的。 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其貨品供貨商是如何聯絡的,例如某人在香港設立寫字樓、請人去聯絡供貨商的話,就一定構成香港營業,但是如果這些供貨商根本不需要透過香港聯絡,例如本身就已經有幾間大的供貨商合作的,這樣對于申訴境外盈利是有非常大的幫助的;
第二個要考慮的就是一聯絡模式,如要批貨源,可能通過電話、傳真、e-mail或者親自過去,這樣就需要看一看聯絡模式同香港關系大下大。如果關系不大,例如是利用中國辦事處進行聯絡的,這樣對于境外盈利申訴也有幫助;
第三要考慮如何找客戶,如果根本不是透過香港員工找客戶,而是例如在美國有一個網站,在網上促成這次交易的,這樣也不構成香港運作;
第四要考慮的是如何將貨物運到美國,如果根本是從中國運到美國的,就根本不屬于香港運作了。但是如果途徑香港加工就不同了;
第五要考慮的是簽約的地點,簽約地點在不在香港。這些就是國際貿易最常見的考慮因素。當然還會有其他考慮因素,以上只是最關鍵的因素。
(二)、品牌建立
你在香港注冊有限公司,也在香港注冊了商標,然后在香港售賣,這樣當然屬于香港盈利,但是如果你授權新加坡公司生產,生產完以后在新加坡售賣,然后每年給品牌使用費,究竟這個品牌使用費的收入算不算香港營業所得呢?雖然你收20萬品牌使用費,但是是因為你授權他在新加坡用,才會賺錢,所以這個利潤應該屬于新加坡所賺取。技術上,不屬于香港運作。不過香港還有一些附屬法例,去管轄版權,但是這個附屬法例也沒有特別提及商標這個問題,所以屬于一個灰色地帶。如果你可以安排到合約也不在香港簽約,在新加坡簽約,收錢也不在香港,包括談判合約也在新加坡完成,這樣也可以同政府進行一個抗辨,申訴不構成香港營業。但是如果遇到商標問題,最好就是用BVI公司、英國公司持有最好。
(三)、零售業
零售業同買賣物業相像,就是你這個買賣動作在哪里完成就構成在哪里做生意,所以如果是香港零售業,就一定屬于香港運作。
討論完這三個例子,相信大家對于如何分辨也會初步了解了。不過強調,究竟如何分辨其實是屬于高度專業的,因為除了一般考慮因素以外,還有很多附屬的法例補足,并非參考幾條大法則就可以判定是還是不是。
文章標題:何為境外營利?
關鍵詞閱讀: 境外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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