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674(2)條,凡安排計劃涉及公開要約或收購要約,「人數驗證」的規定由反對票占所有無利害關系股份表決權不超過10%的這項規定所取代。
新規定既符合「一股一票」的原則,同時亦提供額外措施,以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
債權人計劃及不涉及公開要約或收購要約的成員計劃,仍會保留人數驗證的規定。法院獲賦予新的酌情權,可就保留人數驗證的成員計劃不施行驗證。
新《公司條例》第676(5)條訂明:反對計劃的成員只會在所提出的反對屬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情況下,方可被飭令支付訟費。
二、新《公司條例》的相關條文
第674及676條
三、過渡性安排
在新條文生效日期前,如已根據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第166(1)條向法院提出申請,則舊條例內的相關條文(即第166、166A及167條),以及《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內的相關條文(即第117條),繼續適用于該計劃。
文章標題:香港新《公司條例》之人數驗證
關鍵詞閱讀: 香港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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