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稅」不適用于有關的交易,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注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業,并在取得后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文章標題:香港額外印花稅
關鍵詞閱讀: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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