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香港是全球銀行機構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
全球百大銀行中,約70家有在香港營運業務。
截至2015年12月底為止,香港共有199家認可銀行機構以及64家代表辦事處。
香港市場透明度高、嚴格執行披露規定及審慎監管金融機構,這些因素令香港成為區內重要的金融中心。
Z/Yen Group于2015年9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三。
香港憑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計劃及相關金融活動,已躋身為舉足輕重的人民幣離岸中心。
業界數據
服務提供者
香港銀行體系的特點是實行三級制,即由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類銀行機構組成。這些銀行機構均獲授權接受公眾存款。
三級銀行機構按不同的規定營運,只有持牌銀行和有限制牌照銀行才可稱為銀行。截至2015年12月底為止,全港共有157家持牌銀行、24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和18家接受存款公司。此外,還有64家由外資銀行在香港設立的代表辦事處。
服務范圍
在亞洲區,銀行是最重要的集資渠道之一。香港銀行業體制完善,服務范圍遠超本土,在區內舉足輕重。很多香港銀行已于亞洲其他地區特別是中國內地營運業務。
香港是一個鼓勵創業的社會,監管環境透明公開,而創業人士都能互相扶持合作,并可參與各類創業培育計劃和創業加速計劃,因此香港大有潛力發展為亞洲的金融科技樞紐。香港于2015年12月推出電子支票,作為一種新的網上支付工具,首階段有9家銀行提供電子支票出票服務。
Z/Yen Group于2015年9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三,緊隨紐約及倫敦之后。指數自2007年3月首次公布以來每半年更新一次,香港一直獲評定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國際金融中心,排名高于新加坡及東京。
香港人民幣業務
香港于2004年首次推出人民幣業務,允許香港銀行提供個人人民幣業務,自此不斷擴大業務范圍。隨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于2009年7月推行,并于2010年7月擴大范圍,參與人民幣業務的香港銀行可以向企業客戶提供多種人民幣服務,包括貿易融資、人民幣存款證、人民幣債券以及其他相關產品和服務。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計劃及相關的便利措施帶來很多好處,讓貿易商可以使用各類人民幣服務(如信用狀、打包貸款、進口發票融資、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及保付代理)以減低人民幣貿易的交易成本,并可離岸兌換人民幣,以及離岸接收及儲存人民幣貿易款項。
過去數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日受歡迎,外國貿易商與中國內地企業進行貿易時,越來越多選用人民幣結算。中國內地以人民幣結算的對外貿易,由2013年的15%,增加至2014年約22%,顯示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香港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據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資料顯示,截至2015年10月,人民幣是全球第五大支付貨幣,前四位分別是美元、歐元、英鎊和日圓;香港是最大的離岸人民幣中心,處理約70%全球人民幣支付量。
2014年,香港銀行處理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達6.3萬億元人民幣,按年增長60%以上。由2009年7月計劃實施至2014年底為止,香港銀行處理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達15萬億元人民幣。在2015年第三季,香港銀行處理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為2.05萬億人民幣,按年上升27.4%。
此外,香港建立了在內地以外最大的人民幣資金池。截至2015年10月底,不計算人民幣存款證,在香港的人民幣存款達8,540億元人民幣,是2009年7月實施試點計劃時的10倍有多。
截至2015年3月底,香港有224家銀行參與人民幣清算平臺。香港的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各種各類的人民幣產品及服務,包括貿易融資、存款證、債券、股票及交易所買賣基金。
內地銀行業對外開放
中國于2001年12月成為世貿成員國,就銀行及金融服務業作出的承諾已于2006年前分階段全面履行。中國政府按照入世承諾,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主要規定如下:
外國銀行可單獨出資或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可與中國的公司或企業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有關的規定條件,包括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可經營
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包括零售銀行業務,如吸收公眾存款及從事銀行卡業務等。
現時,中國及外國銀行受統一監管機制管轄,可在同一市場環境及相同監管規例下互相直接競爭。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
香港銀行業是根據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業之一。在CEPA下,香港銀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低于60億美元。未能受惠于CEPA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為200億美元。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毋須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香港銀行的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由內地單家分行考核改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六,由2009年10月開始,若香港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內地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八,從2012年4月起,允許香港銀行在內地注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根據CEPA補充協議九,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根據CEPA補充協議十,自2014年1月起,香港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營港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香港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2015年11月,香港與內地簽署了在CEPA框架下新的服務貿易協議。在銀行方面,新協議取消了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滿足的最低開業年限要求。
CEPA放寬市場準入限制,不單讓首次進入內地市場的香港銀行受惠,已在內地經營的香港銀行也可獲益。截至2015年底為止,10家香港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不包括保險及證券)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文章標題:香港銀行業概況
關鍵詞閱讀: 香港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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