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金融區的隱私已經成為一柄雙刃劍,高凈值客戶走向離岸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離岸金融區提供的銀行和金融工具具備隱私性。
首先這是有嚴格的法律保障的,比如新西蘭的隱私法案1993(Privacy Act 1993), 開曼的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s (Preservation) Law (2009 Revision) ("CRPL"),瑞士的著名的銀行保密法。
相比之下在岸的屬地并不是缺乏立法,而是同樣的立法被各種透明政策侵蝕殆盡了。
離岸金融中心的立場是從客戶的私人立場出發的,而不是從在岸的政府的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的,在這樣的立場下,在客戶遭受危害的時候,除非客戶自身愿意,離岸金融中心是不會自覺公布客戶的信息的。但這種情況已經很多例外:
- 反洗錢(AML)
- 金融反恐(CTF)
- 被認可的法院的:傳票、搜查令以及其他刑事判決的宣判
- 雙邊稅務信息交換協定(TIEA)
但從全球的稅務競爭的實用角度來看,大國綁架國際組織然后給離岸屬地施壓是主流趨勢,比如美國對UBS,英國對HSBC,美國對加勒比地區的離岸屬地的壓力,這個趨勢沒有看到逆轉的趨勢。
所以單純的依靠離岸金融自由區的隱私便利通過簡單的離岸公司加上離岸賬戶的方法已經不能解決復雜的離岸金融問題,需要加上信托和基金會等更加有力的工具來綜合計劃。
文章標題:離岸金融區隱私性的現狀
關鍵詞閱讀:離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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