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概念乃源自英國普通法,信托的一方(委托人) 與另一方 (受托人) 作出安排,把資產的合法所有權轉讓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第三方 (受益人) 的利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
上圖,基本涵蓋了離岸信托所具備的8大基礎功能。
資產保障Asset protection
可免遭債權人提出申索 (例如:破產個案或董事責任或專業責任)
可避免出現婚姻財產申索 (除非屬例外情況)
可避免出現遺囑申索 (例如:龔如心遺產案)
繼承計劃Successionplanning
讓客戶得以轉交資產,包括把家族生意傳給其配偶、子女、(外) 孫子、(外) 孫女、繼承人及繼任人
遺產規劃Estateplanning
在不必依據遺囑 (或沒有遺囑) 的情況下,客戶的資產由「在世時」信托持有
無需遺囑認證Probatemanagement
如客戶的資產以信托形式持有,可免除日后辦理遺囑認證程序 (例如 :如涉及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股份,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辦理遺囑認證程序)
免除資產在辦理遺囑認證程序過程中可能遭凍結
可不受「強制繼承」規則所限“Forced heir-ship” protection
某些國家的遺囑繼承法律對于立遺囑人在 (逝世后根據遺囑) 分配資產上的酌情決定權,制訂了若干限制。但在某些離岸司法管轄區的信托法之下,可不受強制集成所限。
資產鞏固Asset Consolidation
利用合理的信托安排進行稅務籌劃以及投資增值
無需繳納繼承稅Avoid Inheritance Tax
可無需繳納繼承稅 (例如與遺產或身故有關的稅項)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
離岸信托和離岸公司均具有非常強的保密性特征
文章標題:海外離岸信托的8大基本功能
關鍵詞閱讀: 離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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