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先使用權是商標先使用人針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禁止權的抗辯權,從積極的內容來看,在商標注冊人獲得商標注冊后,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商標。但先使用人使用應該早于商標注冊人,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先使用必須是連續使用且標識獲得了一定影響,而繼續使用也必須是在原有范圍內。
在先使用的含義
《商標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在先使用人除了享有《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先使用權外,在特定情況下,還可能享有注冊優先權、異議權、撤銷權等權利。
先使用權的條件
從目前我國《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規定來看,先使用權適用的條件如下。
一、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先使用人已經使用商標,且使用已經產生了一定影響。“一定影響”的要求,如果在先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已經達到了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則應該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加以保護。
二、商標注冊人和先使用人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無論是注冊取得商標權模式,還是使用取得商標權模式,抑或注冊和使用雙重取得商標權模式,都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限定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類別之上,除非商標符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要求。
三、商標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
第一,原使用的商標標識。先使用權所允許繼續使用的商標,就是注冊商標申請前先使用人使用的標識或具有同一性的標識,不允許擴展到類似標識。第二,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一般來說,先使用人的繼續使用必須限定在原來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范圍內,不能擴大到類似商品或類似服務,否則會影響商標注冊人的利益。
四、商標注冊人可以要求商標先使用人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識。
首先,起到區分作用的標識是附加標識,不是要求對商標標識本身進行改變。
其次,附加標識由先使用人完成,具體方式既可以是附加獨立的標志,也可以是包裝、裝潢或商標之下添加的說明性文字。最后,并非所有情況下都要求先使用權人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識。只有在消費者有發生混淆的可能性時,注冊商標權人才有權要求先使用人添加標識。
先使用權的效力
一旦商標先使用人先使用抗辯成立,他/她就可以在原有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針對商標注冊人的侵權指控提出不侵權抗辯。
(一)轉讓權、許可權、禁止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上文已證,商標先使用權只是先使用人對抗商標注冊人禁止權的一個手段,保證其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
(二)異議權與宣告無效權
《商標法》第15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文章標題:商標注冊時發現別人在先使用了怎么辦?
關鍵詞閱讀: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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