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這條規定實施了:雷人標語、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商標!最高法明確了,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外,還有一種商標不能隨便注冊,就是——成語諧音商標。
企業注意:成語諧音商標不能注冊
這件事還得從一件商標異議案件說起,申請對方商標無效的是南昌津津有味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而爭議商標是“津津友味”商標。被申請人是袁亮興。
津津有味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對第“津津友味”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下圖為涉案商標:
申請人申請對方商標無效理由是:
一、爭議商標文字“津津友味”屬于對成語“津津有味”的非規范使用,違反了《商標法》規定。
二、經核查,袁亮興注冊商標時所提供的證件屬于偽造。
津津有味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袁亮興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農安縣合隆鎮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出具的農安縣惠隆食品廠個體戶登記信息;
3、農安縣惠隆食品廠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注銷檔案;
4、農安縣惠隆食品廠營業執照。
商評委審理查明后認為:
一、爭議商標“津津友味”是對成語“津津有味”的不規范使用,容易混淆人們特別是中小學生對成語中特定字詞的認識,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規定。
二、根據查明,營業執照號碼一致,但是兩份營業執照的經營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訴人并沒有進行過經營者名稱變更,被申請人亦未提交相關反證或能夠證明其營業執照真實性的證據,而根據《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注意事項》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冊商標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且商標申請人應與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或經營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為營業執照存在偽造,構成不正當手段注冊。
綜上,津津有味公司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評委裁定:
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評委。
所以大家也有有問題了,既然是違反商標法規定,當初怎么就予以注冊了呢?
原來新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的第一部分第九條第九款,即關于商標含有不規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不予注冊的規定是近幾年提出的,而被申請人在注冊“津津友味”的時候并沒有這條規定,這才有了這么一出戲。
不過這件事也給大家提個醒,以后這種成語不要擅改喲。
文章標題:除了公眾人物姓名,這類商標也不能注冊!
關鍵詞閱讀: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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