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提出“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十項措施。國家對“走出去”企業、服務“一帶一路”發展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增值(營業)稅免稅及零稅率、出口退稅、所得稅抵免及稅收協定等方面,F梳理歸納“走出去”企業能享受的增值稅優惠相關規定。
1、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明確,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免稅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明確,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明確,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六)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七)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八)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臺運輸服務。(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3、零稅率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提供的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加注國際客貨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規定,對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規定,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小貼士
差額征稅時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指試點納稅人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具體內容附后)。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退(免)稅按照《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有關規定。
文章標題:“走出去”企業能享受哪些增值稅優惠?
關鍵詞閱讀: 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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