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總體態勢持續增長的背景下,企業“走出去”的動因、所涉及的地區和行業都在不斷發生著變化。本文將著重對中國企業跨境重組所涉及的稅務風險和主要關注點進行探討,以期對計劃或正在實施跨境重組的企業有所幫助。
動因、風險提示及應對
根據企業所處的不同國際化發展階段,或企業所要實現的目標,中國企業進行跨境重組的目的多種多樣,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有些企業為了發展海外項目而存在融資需求,因此在公開市場上市之前,需要將現有海外公司或項目重組至新設立的平臺公司,用來引進戰略投資者和作為上市主體。第二,降低稅務成本。有些企業海外業務不斷擴展,但由于早期海外投資經驗不足,現有的海外投資架構使得股息分配存在較高的稅務成本,使得一些優質項目的投資稅務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希望對海外投資架構進行調整,以提高投資回報率。第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隨著海外投資布局的日趨完善,一部分企業出于尋求企業發展及實現協同效應等內生需求,需要根據區域或產業特點實施海外項目戰略重組。
無論出于何種動因,跨境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都是企業必須面對并妥善處理的一個重要課題。因此,企業在跨境重組過程中有一些普遍性值得關注,包括以下六點主要稅務事項。
應關注重組整體稅務最優,而非單方利益最大化
與一般的跨境交易不同,企業集團內部跨境重組的特別之處在于買賣雙方是關聯方,任何一方產生的高額稅負,都將由企業承擔。因此在跨境重組中,企業必須謹慎選擇重組方式、步驟及對價形式等安排,以兼顧買賣雙方的稅務成本。
投資初期的架構設計,對實現未來重組的稅負優化至關重要
雖然從投資的時間進程來看,對海外投資的重組可能發生在投資三、四年,或更長時間之后。但是,從提高跨境重組稅務效率的角度而言,企業能夠根據未來的商業規劃,在投資初期的策劃階段,設計兼顧投資需求和稅務效率的投資架構,對于未來降低重組的稅務成本是至關重要的。
明確重組收益的法定納稅義務人和稅務扣繳責任人
在一項重組交易中,如果產生了重組收益,通常而言,賣方作為收益的取得一方,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但是,由于跨境重組的賣方可能為境外公司,并不會在交易發生國進行直接的稅務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的是,交易發生國的稅法很可能會規定,被轉讓的公司負有向當地稅局申報繳納稅款的義務,任何非合規的稅務處理,都有可能導致被轉讓的公司被處以稅務處罰。因此,實施跨境重組的企業,應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發生國的稅制,特別是對于稅款申報繳納的責任人、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避免因未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或滯納金。
重組方式的選擇及稅務優惠的適用
企業在進行內部重組時,可能會希望盡量減少交易對現金的需求,而通過非現金的形式(如股權支付、往來賬的沖銷等)完成交易。對此,企業在以非現金的方式進行重組時,要特別關注重組環節的架構設計,在避免使用大量現金的情況下,達到重組的預期效果。
另一方面,企業可以綜合考慮與跨境重組所涉及的國家對于集團內部重組交易是否存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度下59號文對于重組的稅務處理規定)等,以及如何能在達到重組商業目標的前提下,選擇有機會適用稅收優惠的重組方式。
重組對稅務成本的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企業在重組時繳納了資本利得稅,則被轉讓的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也相應提高,從而使得未來再次進行轉讓時的資本利得能夠以此次轉讓價值為基礎而計算。但是,在跨境重組,特別是多次重組以實現預期架構安排的情況下,在不同層面重組,其對于稅務成本的影響也有所區別。具體而言,通常只有被轉讓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會被提高,而如果后續重組在控股架構的其他層面進行,則可能還需要以原始的計稅基礎(而不是因繳稅后而提高的計稅基礎)確認資本利得,從而導致未來對同一項增值額繳納多重稅收。因此,企業應合理規劃稅務優化的重組架構及流程,避免由于重組而導致對同一項增值繳納多重稅收。
跨境重組的印花稅等交易稅影響
與資本利得稅按照差額征稅不同,印花稅等交易稅項通常按照交易對價的總額計算征收,而不只是考慮被轉讓公司的增值額。因此,盡管交易稅稅率看起來較低,但如果交易金額(即交易對價總額,而非實現的利得)較大,那么交易稅負也可能會對交易成本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除資本利得稅以外,計劃進行重組的企業還應充分了解交易稅制度,并可以探索降低或遞延該稅負的方法。
文章標題:企業跨境重組所涉稅務風險
關鍵詞閱讀: 跨境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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