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擬實施在境外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增發股票、向外方投資者轉讓股份以及將境內電信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實現上市等行為的,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申請材料之前,應先經信息產業部審查同意。
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
實施主體 信息產業部
受理單位 信息產業部經濟調節與通信清算司
許可條件 申請境外上市的電信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其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所擁有的股權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其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所擁有的股權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股權比例,應符合我國電信業對外開放的承諾及相關政策規定。
(二)經營的電信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應符合我國電信業對外開放的承諾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申請上市的資產范圍不包括特殊通信、國際出入口局等涉及國家通信安全的資產。
(四)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反通信管理規定的行為。
程序期限 一、申請程序
申請境外上市的電信企業,應向信息產業部報送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四份):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公司發展概況、公司股東基本情況說明、當前經營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經營情況和發展預測、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二)境外上市的具體說明。內容應包括:上市時間和地點、具體上市方案、上市前后公司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股權結構變動情況說明、上市的資產范圍、上市籌資用途等。
(三)根據相關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的公司內部境外上市批準文件。
(四)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公司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六)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信息產業部要求提供的、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中,第(一)、(二)項需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印章。
二、受理程序
對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應當出具蓋有“信息產業部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審查、決定程序
信息產業部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信息產業部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決定書;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變更、延續程序
(一)經批準在境外上市的電信企業擬對上市方案中的股權結構、上市的資產范圍等重要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二)電信企業境外上市的批準決定書有效期為1年。電信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后仍需繼續境外上市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信息產業部提出延續申請。
備 注 電信企業的境外上市工作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招股說明書、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的股權結構說明和發行上市情況總結報送信息產業部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聯系方式 信息產業部經濟調節與通信清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