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民營企業迅速發展壯大,其融資需求也日益高漲。由于目前國內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局限,民營企業的融資活動受到諸多制約,難以滿足生產經營和發展壯大的需要。為此,許多民營企業通過多種途徑,紛紛繞道境外間接上市。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在拓寬融資渠道的同時,也對相關外匯管理制度和境內資本市場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課題。
規范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出臺新政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精神,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指出,要進一步促進境內各類所有制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國際資本市場,扶持境內高新技術產業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保證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合理的對外融資需求,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同時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從事的投融資行為,防止可能出現的資本外逃現象,確保有關交易行為規范化和透明化,降低操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了境內居民自然人在境外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記程序。同時,根據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取消了對其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簡化了手續,促進了投資便利化。
二是對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涉及到的外匯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照規定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外匯局就應為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相關手續。同時,境內企業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
三是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境內居民可以根據募集資金的商業計劃書(私募)或招股說明書(公募)載明的資金使用計劃,將應在境內安排使用的資金調回境內。
四是規定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及時調回境內,可以存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內予以保留,也可以經外匯局核準后結匯。
通知發布實施后,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只要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及變更手續,就可以順利進行股權融資及返程投資活動。此舉可以促進境內居民尤其是民營企業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進行融資,促進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充分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通資金,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和壯大;可以進一步完善對境外離岸公司的資金與在岸資金之間流動的統計和監測,從而更加全面地掌握跨境資本流出和流入的實際情況。
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原因
近年來,通過境外間接上市融資已經成為一些境內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之一。1999年初,廣東省佛山市鷹牌陶瓷公司在開曼注冊,并以"鷹牌控股公司"之名在新加坡證交所上市,成為首家在海外間接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了"僑興環球公司",以"僑興環球"的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于1999年2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成為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內地民營企業。據初步統計,截至2005年7月,已有260多家中國境內企業通過在維爾京、開曼等避稅島設立"殼"公司,并以境外"殼"公司的名義實現在境外間接上市,涉及市值約300多億美元。
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程序大體上可概括為:境內企業股東在維爾京、開曼等避稅島先注冊一個或多個"殼"公司,通過直接注資換股或者融資收購等方式,將境內的資產和權益注入"殼"公司,而后再通過"殼"公司將境內資產證券化,在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或者私募,境外上市公司再以外商投資或外債形式將大部分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境內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選擇上述方式實現境外間接上市,以實現企業生產經營擴張和發展的融資需要。概括地說,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民營企業國內直接上市面臨國內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的制約。近年來,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雖然民營企業的上市機會有所增加,但總體上仍面臨著一些制約。而且,現行上市標準中企業規模、盈利記錄以及融資額度與凈資產規模掛鉤等規定,也制約了那些規模較小但盈利能力強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
二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不健全,使得民營企業上市融資缺乏支撐平臺。國內資本市場制度創新長期處于滯后狀態,民營經濟發展缺乏一個相應完整、合理的資本市場體系支撐。股票市場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的結構和層次單一化,將絕大多數民營企業拒于直接融資市場之外。
三是在間接融資方面民營企業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例如,從銀行得到貸款份額較少,處于與國有企業不平等競爭的地位;融資成本較高,金融服務品種單一;銀行與民營企業的合作還處于比較低的層次;民營企業的貸款信用擔保業務進展緩慢。
四是境內企業選擇間接上市可以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益處:可以繞開國內嚴格的資本與外匯管制;通過收購、注資、換股,境內企業股權為離岸公司所控制,在法律上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境內企業股東(包括風險投資資本)可以通過境外上市公司實現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并可按照殼公司注冊地法律簡便地辦理有關股權的轉讓、抵押、增資、減資等系列資本運作。
"無異議函"的實施與終結
為了規范境內企業在境外注冊公司并繞道上市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在2000年6月頒布了《關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與上市(其中包括:純境外公司涉及境內權益項目;境內民營企業通過在維爾京、開曼等避稅島注冊一家或幾家公司,將境內公司的權益注入境外公司,并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實現在境外上市;國資背景的公司擬在香港以境外公司控股的方式上市),在實際審核過程中,必須取得證監會出具的《中國法律無異議函》,否則,境外交易所將不予受理申請。所謂"無異議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中國律師報送的關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市場發行股票和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見書出具沒有任何異議的同意函。香港聯交所同時也作出相應的規定,凡申請在港上市的公司,若涉及中國內地資產或業務,都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的無異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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