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
為了完善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的外匯管理,簡化有關審批手續,總局決定對在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開立外匯專用帳戶和募股收入結匯的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 在境內發行B股的企業開立B股專用帳戶,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審核批準。
二、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初審后,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準。
三、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在境內開立外匯股票專用帳戶,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審核批準。
四、在境內發行B股和在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發行股票所得外匯收入結匯的,應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審核批準。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1997年5月8日發布施行的(97)匯資函字第139號文《關于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修改為:“企業調回的股票發行收入,如需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所轄外匯局各分局批準后,方可開立外匯專用帳戶存儲。申請時,應提交由企業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開戶申請書,以及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的外匯局同意其在境外開立帳戶的批準文件,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種、金額、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行等有關內容。”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發布施行的匯發(1998)21號文《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三項修改為:“境外發行股票,境內發行B股所籌外匯資金結匯,由外匯局各分局審批。”
七、外匯局各分局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開立外匯專用帳戶操作規程》(見附件一)和《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所籌外匯資金結匯管理操作規程》(附件二)執行。
八、外匯局各分局應于每月初八日內將上月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的開戶和結匯情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總局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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