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物業稅是指在香港稅務局作出本年度的評稅之后,以本年度的評稅額計算的下一年度所需預交稅款的評核。一般情況下,暫繳物業稅的評稅數額將與前一年最后評稅的數額相等。
所需繳交的暫繳稅款和交稅期限也將在上述的評稅通知書上列明。某一課稅年度最后評定的物業稅及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物業稅最后繳稅的期通常在十一月。當作出最后評稅后,上年度已繳交的暫繳物業稅可用以抵銷本年度應繳稅額。若不足以抵銷應繳稅額,則余額需于繳稅日期前繳付。若扣減后仍有余額,則超出的稅款將會作為扣減下一年度的暫繳物業稅款,若仍有余款則會退還給納稅人。
由于暫繳物業稅是根據估計而征收的稅款,所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納稅人可以申請暫緩繳納全部或部分稅款。但納稅人若有任何理由需要申請暫緩繳納繳物業稅,必須要在繳稅日期前二十八天內以書面向稅務局提出,或在發出繳稅通知書后十四天內提出申請(以上述兩個日期中的較后者為準)。
一般提出暫緩繳納暫繳物業稅的理由包括:
1、 計暫繳稅課稅年度的物業評稅凈值,少于或可能少于前一年度的評稅凈值的90%。例如你2005/06課稅年度的物業評稅凈值是$500000。你因減租而預計該物業在2006/07課稅年度的評稅凈值可能少過$450000。你便可以申請緩交2006/07年度的暫繳稅。(暫繳稅課稅年度的應收租金資料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新租約的副本,必須隨申請書一并遞交。)
2、經出售有關物業和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的租金收入會減少;
3、你因選擇個人人息課稅,而可少繳稅款;
4、你反對上年度的物業稅評稅仍在處理中。
是否批準暫緩繳納暫繳物業稅,是由稅務局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若能符合申請條件和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的申請都可以獲得批準。暫緩繳納暫繳物業稅并不自動適用于全部暫繳物業稅額,而只適用于部分受到上述理由影響的暫繳物業稅額。稅務局經審批后會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獲得批準,申請人便可暫緩繳納稅款,直至確定該課稅年度的最后應繳稅項和繳稅日期為止。
文章標題:香港物業稅暫繳
關鍵詞閱讀: 香港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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